现行《计量法》修改两条款
2013年12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计量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这是为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而进行的“一揽子”修改,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铺平了法律道路。
《计量法》主要修改部分:(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二)将第十四条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据悉,此次《计量法》梁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的,
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