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六氟化硫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等18种国家标准物质和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六氟化硫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等18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北京海谱气体有限公司新复制的“氮中一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等1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一并予以发布(见附件3)。
经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标准物质进行复查,现批准“磷矿石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49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水中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等141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4)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件:(需查看该文件附件的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http://jls.aqsiq.gov.cn/)
1. 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
3. 新复制标准物质定值数据表
4. 换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