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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守重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时间:2016-01-29   访问量:1379
 
   
1、 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
 
3、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创建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是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著名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4、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5、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6、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1、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参加“广交会”等涉外商品展销会提供优惠服务措施;
 
2、对外经贸部门组织的企业参加出国展览会,优先安排“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参加,并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尽早落实扶持政策。
 
3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排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
 
 
   
1、继续联合省地税局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两年一评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并要求各市国税局本着“信用不同、等级不同、待遇不同”的原则,以不同信用等级为标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在税收分析、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2、在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快速审批程序,对“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及时给予退税.
   
 1、优先办理涉税事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等检查,发现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嫌疑以及被涉税违法检举外,应严格控制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检查次数;
 
3、地方税务机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的用量;
   
1、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各项业务给予优先支持;
 
2、一是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优惠服务。在开户资料完整、合规、真实的情况下,当天完成提交申请审核。二是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提供优惠服务。在申请资料完整、合规、真实的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完成提交申请审核。三是设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专人负责解答企业关于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等咨询和投诉服务;
 
3、金融机构应根据“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优先、灵活、合理地安排资金;
 
4、优先向“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不定期传递最新金融外汇政策等信息并提供业务培训;
 
5、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给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贷款和大额外汇存款相应的最优惠利率;
 
6、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结售汇汇率优惠,以结售汇量为标准,给予相应的最优惠汇率;
 
7、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费率优惠,汇款及单证等业务手续费实行减、免的优惠;
 
8、金融机构应优化贸易融资的业务流程,在申报手续完备和已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下,对授信额度内的单笔业务,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放款;
 
9、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外汇理财产品优惠;
 
10、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金融部门资金信贷评估体系,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额信用贷款、动产抵押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属企业存在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并被工商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和查处的,由省国资委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时按规定扣减考核得分。
   
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管辖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时优先办理;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等手续时优先办理;
 
3、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深加工结转等手续时优先办理;
 
4、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商品归类等方面提供优先的指导和帮助。
   
1、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进出口企业名单纳入检验检疫局“合同诚信管理”模式,在全申报核查工作中对其简化办理手续。
 
2、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进出口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积极扶持其创建出口免验企业以及一、二类管理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和服务措施。
 
3、凭“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公示证书优先推荐纳入“绿色通道”及“直通式放行”企业管理。
 
 
   
充分利用就业专项资金有计划地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培训员工。
   
1、积极推荐、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加强培育力度,对已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加强指导;
 
2、积极推荐、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3、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开通企业标准备案等“绿色通道”,免费办理备案手续。
   
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设工程企业,在广东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加大对其在建设领域的宣传力度,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设工程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常规监督的频率;
 
3、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建设工程企业,适当降低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或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
   
1、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认定农业龙头企业的参考指标;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扶持其成为市、省、国家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2、将“守合同重信用”农业生产企业作为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的重点扶持对象,积极扶持公示企业的产品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3、指导“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农业生产企业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
   
1、对申报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2、对申报结构调整、装备制造业专项计划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通过有关项目评审程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
 
3、对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相应项目计划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4、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优先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
   
1、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时,在符合条件前提下,优先办理;
 
2、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中,优先支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3、在认定“自主创新产品”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评审参考指标。在评定“科学技术奖”时,可在学科(专业)评审时供评委参考。
   
在核发财政扶持资金时,把是否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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