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提高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附件:《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
(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
(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
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计量管理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术问题等。参加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提供所申请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一篇。
第九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和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严格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在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内实施计量标准考评,按时完成考评任务,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考评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可以根据当前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情况,提出增加专业项目的变更申请。申请增加的项目应当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经历。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以下简称发证单位)根据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对符合规定的增加项目申请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在工作调离后的六个月内向发证单位及时报送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因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时,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提出删除专业项目申请,报发证单位审核批准。发证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计量标准考评员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因工作或身体健康状况连续五次不能尽职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每五年向发证单位提交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细化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
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单位组织对其委派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
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记录、回访被考评的建标单位、观察考评活动、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计量标准考核有关规定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
(二)受委派承担超出被确认技术能力范围的考评工作,未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的;
(三)承担本人参与开发或经销计量设备项目的考评;
(四)向被考评的建标单位推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五)与被考评的建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因素时,未进行回避;
(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考评结论;
(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规定的,发证单位暂停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停止资格的,应当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六)(七)(八)规定的,发证单位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鼓励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共享和互认共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
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命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类别、专业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